开启再审之门—如何理解法定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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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生效裁判文书,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该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独立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启动再审的途径为以下三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和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
王 欣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近三年的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据,可以看到全国法院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概率小于受理二审案件的概率,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全国,广东地区的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门槛更高,申请再审难度令人咂舌。故对于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求更高,需要律师熟知再审立案程序、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在再审立案程序中尤为重要的是对法定再审事由的把握,提出于法有据的申请事由即为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
以下从几个方面分析再审事由:
一、因程序违法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四)(七)(八)(九)(十)(十一)项】
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法院即应裁定再审,这是最有效的申请再审事由,无需论证再审理由与再审裁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绝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主要为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及回避不合法、遗漏(或错列)诉讼主体、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送达程序违法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二、因证据问题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十二)项】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因新证据而导致认定事实的变化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可以淡化原审裁判者的责任,改判的阻力较小,法官对该申请事由的认可度较高。关于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做扩张解释,只要当事人提交的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新证据。
(二)因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这是在实践中申请再审人援引最多的申请事由之一,也是最难把握的再审事由。此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三)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此处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于“主要证据”的界定,应理解为:必须是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没有主要证据,法官就无法还原案情真相,也就不能作出合理的裁判。且主要证据不排除属于间接证据的可能,要避免这样的误区。“伪造证据”本身是虚假的,是违反证据真实性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出来的虚假的证据,应和“变造证据”区分开来。
三、因法律问题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应明确指出法律适用错误的具体法律规范及理由,更容易得到支持。实践中法律适用错误常见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因职业道德问题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
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申请再审的,此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行为,须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法律处分决定确认,并需要发生在审理案件时且与该案件有关。
五、因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应从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及合法原则的角度审查,管辖错误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在再审诉讼过程中,应当先对案情进行梳理,找出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然后根据再审理由确定合适的再审事由,从而打开再审程序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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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申诉再审法律事务部,具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再审申诉法律事务的能力,特别在代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各类再审、申诉等案件具有优势。本部门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代理客户对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向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代理客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代理客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争取抗诉;代理民商事、刑事、行政、仲裁、执行和破产等案件的再审审理阶段。
本部门召集了各个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且均对申诉再审程序具有丰富经验,通过整合优势资源,大大提高申诉再审案件的成功率,为客户最后的救济途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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